上海車輛報廢_了解車輛異地報廢辦理步驟和車輛報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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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車輛無法駛回原地,須在車輛所在地申請報廢,帶齊材料到車管所申請,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后給出機動車注銷證明;另外車輛報廢的標準比如9座以下車輛使用十五年,驗證合格后可繼續使用,每年定期檢驗兩次等,下面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車輛異地報廢辦理步驟
1、因車輛損毀無法駛回原籍的,車主可直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報廢(由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報廢)。
2、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同時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3、回收企業申請注銷登記。
4、帶齊所有資料,到車管所服務大廳裝訂手續進行辦理。
5、受理崗叫號,車主到對應窗口辦理。
6、工作人員審查,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辦理機動車異地注銷登記,并將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7、機動車登記地出具機動車注銷證明。
二、車輛報廢的標準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發布的通知》(國經貿經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等于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于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并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 返回首頁 打印 返回上頁 下一篇